古代法律如何处置见死不救,求助不救杖责一百
中华民族是一个正直、勇敢的民族,弘善抑恶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一方有难、八方援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千百年来已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扎下了根,我国古代社会许多见义勇为的事迹,历经多年仍广为传颂.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 - 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,却无动于衷!对于这种情况,历代统治者从维护 统治的立场出发、汲取了古代儒家学说中有关“义”的思想,制定了许多关于见义勇为的法令法规、对见危不救、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恶惩。
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可上溯到秦朝。1975年~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!我国学者对其分类整理后 - 出版了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一书,在其中的《法律问答》里 - 就记载了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:“贼入甲室,贼伤甲,甲号寇、其四邻、典、老皆出不存,不闻号寇,问当论不当?审不存,不当论;典、老虽不存,当论。”该篇还记载:“有贼杀伤人冲术,偕旁人不援,百步中比(野)、当赀二甲”...从这两段秦简的内容看,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罚规定特别严格 - 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,要依 罪;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~路旁之人在百步以内未出手援助,罚战甲二件。
及至唐代,对见危不救、见义不为的法律规定更为详细.《唐律疏议》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法律条款。如该书卷28规定:“诸邻里被强盗和sharen

~告而不救助者,杖一百;闻而不救助者、减一等。力势不能赴救者 - 速告随近官司 - 若不告者,亦以不救助论。”若“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 - 告道路行人、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、杖八十;势不得助者、勿论”。
在唐律中还有对例如发生火灾、水灾等重大险情时的救助规定,如《唐律疏议》卷27中有:“见火起,烧公私廨宇、舍宅、财物者,并须告见在邻近之人共救。若不告不救。减失火罪二等 - 合徒一年。”这些规定是儒家礼学与封建法律相结合的典范.宋代关于见危不救的法律条款跟唐代雷同,《宋刑统》卷28中有明确的记载。明清时期,也有差不多的规定!如《大清律例》卷24中规定:“强盗行劫、邻佑知而不协拿者,杖八十”...自秦以后,历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制定了对见义不为予以严惩的法律条款...这是因为,假若任这种风气蔓延下去,势必会造成邪气上升 - 道德沦丧,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跟发展.
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,为了能在社会上变成一种弘扬正义、惩治邪恶的社会风气、许多朝代都制定了对见义勇为给予奖励的法规。秦代是我国封建社会较早实施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赏的朝代。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(737年)、唐朝机构 颁布了捕获罪犯给予奖励的办法。据仁井田升《唐令拾遗》“捕亡令第28”载:“诸纠捉盗贼者、所征倍赃,皆赏纠捉之人...家贫无财可征以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,并计得正赃~准五分同二分,赏纠捉人!若正赃费尽者 - 官出一分,以赏捉人。”这项法令开创了 对捕获罪犯、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的先河。宋、金时期,也都颁布过相似的法令。
元朝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蒙古族建立起来的政权、在元代的法律文献中~也多次提到机构 给予捕获盗贼者奖励的规定。早在元世祖忽必烈时期,就颁布过奖赏令:“诸人告或捕获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,窃盗一名二十五贯。应捕人告或捕获强盗赏钞比诸人减半,犯人名下追征,犯人财产不及、官司补支”。此后元成宗、元仁宗等许多皇帝都下令推行这项措施,直至元朝灭亡...到了明朝时,除对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,还试行了赏官制...在洪武元年(1368年)颁布的《大明令》中规定:“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、窃贼二名,各赏银二十两.强盗五名以上,窃贼十名以上~各同一官”。清朝沿袭前代的规定,据《大清律例》卷24记载:“如邻佑、或常人、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(盗贼)者~官赏银二十两 - 多者照数给赏。”对于在同罪犯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另行奖励 - 如京城地区“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”,京外各州、县将审结的无主赃物变给捕者。


